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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1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戎小捷:评余东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区构想》
【东海附言】戎小捷先生非儒,但对儒学很有兴趣,并且下功夫读了东海不少文章著作。其中《仁本主义》颇不易读,一些儒友水平不错,但于这本东西,也感觉难读难懂。而小捷先生居然从头到尾啃了下来。
小捷先生《评余东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区构想)》一文颇有思想灼见和政治价值,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文章说:“儒学的仁本主义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也很难真正实现;在几千年的漫长历史中,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个短暂的盛世,也很少真正实现。”
仁本主义主张在目前的现实中固然难以实现,但历史上是得到了普遍实践的。自尧舜至明清,大多数王朝都姓儒。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政治实践,虽无儒家之名,却有儒家之实,其后汉晋唐宋元明清都是儒家王朝。中华文明即中道文明,儒家文明,仁本主义文明。
儒家文化即中道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主统,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其价值和精神已经沉淀为一种民族潜意识。五四和文革空前严酷的反孔灭儒运动导致学绝道丧,但世易时移风云变,儒家潜在的精神又一阳来复了。正如小捷先生所说:“在中国的最基层,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儒学有着相当大的群众基础。在最基层的、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官员中,儒学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
仁本主义主张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是缺乏条件。儒家政治的实践和中华文明的重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但条件不会自动出现和自我成熟,弘扬儒家的过程就是创造条件的过程,也是提升自己德性、体现人生价值的过程。
可不可能是一回事,应不应该又是一回事。只要是正确的,是应然,就不能因为条件不具备而放弃,就应该知其不可而为之。没有条件就努力创造,现在不可就俟诸未来。非常喜欢这句话: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须有我。谨以此与小捷先生和海内外有志之士共勉。2020-11-20余东海于南宁
评余东海先生的《儒家文化特区构想》
作者:戎小捷
读了余东海先生的《仁本主义宣言》、《仁本主义要义》、《儒家文化特区构想》以及相关的一些文章,颇有感触。在中国的最基层,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儒学有着相当大的群众基础。在最基层的、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官员中,儒学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总之,我们从事中国政治改革时,儒学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思想资源之一。下面就以东海先生的改革设想为例证,来谈谈我对新儒家的一些想法。
从宏观上来考察,总的来说,儒学本身,或仁本主义本身,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理论缺陷,而且它也确实是为中国——一个行政系统(政府)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所量身定做的,几千年来一直就是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但另一方面,就像“为人民服务”这个主张(思想、宗旨)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也符合中国的社会要求,但在当代的现实中很难真正实现一样,儒学的仁本主义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也很难真正实现;在几千年的漫长历史中,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个短暂的盛世,也很少真正实现。
为什么会这样呢?即使我们认可像多数儒家学者所说的那样,人性本善,但如果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善的“习”(恶劣的制度设计),那么,再善良的儒者、再善良的官员,在这些恶“习”的影响下、熏陶下,也会逐渐变恶,也会从一开始的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良心,演变为一门心思讨好“上头”的“伪心”、一门心思盘剥百姓的毒心。
总之,仁本主义本身虽好,但它需要一系列相互配套的“习”(具体的措施、具体的制度设计)来最终实现它。这就像在西方欧美国家,自由、民主、人权这些很好的东西,必须有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等制度设计来真正实现它们。当然,现在的新的儒家学者也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他们所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中,也都吸取了西方分权的思想,设计出了种种或三院制、或四院制、或五院制的具体的分权制度设想。
但我觉得,这些设想,即使真能实施,最终效果也不会如人所愿。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西方欧美国家中,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主要是靠一系列的各自独立的私企相互之间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其次靠政府和一系列的非政府的组织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小点的契约叫合同,大点的契约叫法律,最大的契约叫宪法。也就是说,在西方,法律的本质是契约;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中,每个人都养成了必须遵守法律(契约)的本能。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显然,谁掌握了和法律相关的一切权力,谁就掌握了整个社会的命脉。因此,为了防止整个社会出现灾难,西方国家的先贤们就设计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把立法权、执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完全分开,由三个不同的部门(群体)来分别执掌;而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权,则由几百个议员来共同执掌。
但我们中国完全不同。在中国,几千年来,都是行政系统(政府)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整个社会是靠从上至下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行政命令联系在一起的(其次靠处于弱势的私企相互之间的契约)。小点的命令叫指示,大点的命令叫规章,再大点的命令叫法律,最大的命令叫宪法(文革中叫“最高指示”)。在漫长的行政管理的历史发展中,每个中国人都养成了服从命令的本能(所谓听“头”的)。显然,由于有资格发布各种命令的人就是各级官员,因此,谁掌握了这些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员的任命权和罢免权(监察权),谁就掌握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命脉。进一步的推论就是,为了防止灾难发生,我们不能把任免各级官员的权力完全交到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手中,而应该把它们交到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单位手中来共同执掌。
总之,我的意思是,在中国,无法搞法律方面的“三权分立”;相反,我们应该搞官员管理方面的“两权共享”——任命权和监察权(罢免权)由不同的人(群)来共同享有,而不能由一个人(群)来独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中国所需要的权力制衡(具体方案后面会提及)。
下面,我们具体来讨论一下东海先生的构想。首先,东海先生提出“新三权分立论”——主权在民,治权在君(代表政府),教权在儒。他认为,只有在主权问题上,民意才能一重独大,人民才有作主的资格。涉及行政、司法、教育等方面,民意则仅供参考。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东海的三权分立的主要着眼点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行政权力的来源问题和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分工问题;没有盯住法律问题不放,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可惜,他并没有抓住最关键的各级官员的任免权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涉及到关键行政权力的制衡问题。当然我们这里不能苛求东海先生,实际上,现在的执政党也犯了和东海类似的失误。例如,他们提倡行政上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察权”相互监督和相互协调,也是把改革的着眼点放到行政系统上,这是对的;但他们同样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即,没有在官员的任免权改革上下功夫,而是反反复复地在行政管理权限上或行政领域的分工合作上改过来改过去(一会强调党政分开,一会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所以总是失败。
好了,我们现在回到东海的具体政治制度的设计上来。
东海有一个关于最高领导人产生程序的简略设想:先由政治群体荐举,次由老领导人(指前任最高领导人)和文化群体考察通过,再通过一定期限的实习试用,最后付诸全民公决,通过后正式登基执政。他的设想是:选举权在精英,否决权在民众。
具体来说,比如在他所设想的儒家文化特区,特区特首的产生,先由正德院荐举,次由众议院考察同意,通过一定期限的摄政,最后由特区全民票决。东海认为,这是禅让与民主两种制度长处的结合,既体现了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大同王道精神,又保障了主权在民原则的落实。
坦率地说,东海的制度设想与西方宪政制度下的民主选举存在重大区别,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或说儒家特色。那么这些制度设想的可行性究竟如何呢?下面我们就一一具体探讨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特首的产生程序。
我觉得,东海的制度设计中,确实包含了禅让制的因素,比如新领导人需要得到老领导人的认可;也包括了中国传统的选贤举能思想,比如先由政治群体荐举(正德院荐举),再由文化群体(众议院)考察通过,等等;最后还蕴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无论是马学、儒学、西学都认可的思想),比如新领导人须由全体民众最后投票认可。
但我觉得东海的制度设计过于复杂了,似可以简化如下:第一、可以去掉新领导人的实习期(摄政期一年),改为竞聘新领导者须具备一定的资历。例如,竞聘国家级领导人的,需要具备至少一届省领导人的任职资历;竞聘省领导人的,需要具备至少一届市领导人的任职资历,等等。这样既可以省掉新领导的实习期,又避免了选出一个毫无经验的领导。第二、可以省掉举荐的环节,改为凡是具备一定资历的人均可“毛遂自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在举荐的环节出现腐败(中国历史上有沉痛的教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埋没人才。另外,在地方的候选领导人的自荐条件中,需要加入“异地自荐”条款,如:竞聘甲省领导人者,必须来自非甲省的其它省份,这样可以防止甲省各市长之间的内斗(内耗)。第三、在自荐的国家候选领导人产生后,似可由前任的国家领导人(们)以及现任的各省及中央各部委的领导人(政治群体)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样可以省去有关“众议院”、“参议院”或“正德院”等的组建,也使得改革方案更简洁、也更可能为现在的执政党所接受。第四、作为最后一步的全民票决认可,似也可以省去。可以改为由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投票认可。总之,我们要尽可能地利用现已存在的机构进行改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阻力,获得尽可能多的人来支持改革,至少不反对改革。我们应该首先关注方案的可行性,其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考虑方案的合理性。
在东海设想的儒家文化特区的政治制度中,还有这样的一个条款,需要我们特别予以讨论。东海认为,“特首是特区的最高权威和象征,特首令是特区最权威的命令。但特首令必须由正德院和政务院共同附署才能生效。对于来自特首和特首办的指令,正德院和政务院都有封驳权。”
我猜测,东海提出这一条款的考虑是:这样可以防止特首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确实,如果特首出现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在行政系统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这方面的惨痛教训有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的“大跃进”和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但这个“封驳”权的设置,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历史上,例如在唐朝时,就曾试行过“三省”制: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彼此之间就有封驳权。但实践的结果是,各方都自执一词,彼此互不让步,结果造成大量的政令无法下达的窘况。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防止重大的决策失误呢?我想,如果某一级别的官员不完全由其上级的部门指派,而是由其上级和下级两方来共同选派,那么,在多数情况下,就可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因为,中央任何重大决策失误,都必然会在基层导致重大灾难。如果作为中层的官员完全由中央指派,那么即使他们得到基层官员的不良反馈,他们一方面不敢如实向上汇报(怕中央撤他的职),另一方面会仍旧压迫基层拼命去完成中央布置的任务。但如果基层对中层官员的任免也拥有一部分权力(注意,是拥有一部分任免权,不是全部任免权),那么,中层干部就会如实向上汇报真实情况,同时也不会压迫基层,并会允许基层拒绝执行那些明显荒唐的命令。
实际上,这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在中国,最关键的各级官员的任免权必须由多方共享的根本道理。从历史上来看,秦以前的制度是,各地官员的任免,均由各地自行决定,也就是分封制;秦以后的制度是,各地官员的任免,均由中央决定,也就是郡县制。无论是分封制,还是郡县制,官员的任免权都是由一方独享:分封制是由地方独享,郡县制是由中央独享。两者都导致了重大灾难:分封制导致地方本位主义,进而导致分裂,最终导致列国混战;郡县制导致整个官僚体系的僵化,进而导致贪污腐败、对民众的横征暴敛,最终导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其实,中国历史上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看出了这一点,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例如在唐太宗时期,就曾想尝试在州一级实行分封制,在县一级实行郡县制;明末时的一些思想家,例如顾炎武,也提出过类似的设想(县实行分封制,省实行郡县制)。当代的一些学者,也设想过在中国实行“半联邦制”(联邦制相当于分封制,半联邦制则相当于半分封制+半郡县制)。总之,我们应该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继续尝试,把某一职位官员的任免权由其上级和下级两方面来共同享有,或再更完善一些,由该职位的上级、下级和左右平级这三方来共同享有,则中国的政治改革或许能闯出一条新路……(参见戎小捷:《我的政治改革方案:两权分解,三方共享》。)
好了,这次就先讨论到这,欢迎东海先生和其他有志于中国政治改革的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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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1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间慢慢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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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10: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儒家文化应该加强,忠孝礼义信应该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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